2.11.3. 基督國度的性質
§ 3. 基督國度的性質
雖然地上的神國在人類墮落後隨即建立,但由於彌賽亞降臨是為了使萬物更新,並以「神人」(Theanthropos)的身分親自執掌這國度的治理,因此舊約預言、新約宣告,隨著祂的降臨,一個新的國度將隨之建立。
聖經中「國度」(βασιλεία)一詞有三種含義:(1)指王權或統治權;即君王所行使的特權。(2)指受該權柄統治的對象。在人類社會中,任何受君王統治的社群、國家或領土,都構成他的國度。在新約中,凡承認基督為王的人,便構成了祂的國度。(3)此詞亦可借代為行使王權所產生的果效。在所有提到國度或統治權賜給基督,或當我們禱告「願祢的國降臨」,或說「祂的國沒有窮盡」時,皆應按第一種含義理解。當提到人進入基督的國、被趕出國度,或描述構成該國度之人的品格時,則使用第二種含義。當提到人承受、看見(或享受)、尋求,以及將神國視為比隱藏的珍寶更貴重時,則使用第三種含義。因此,神國也被說成在於聖靈中的公義、和平與喜樂。這些正是基督統治的果效。
這國度被稱為基督的國或神的兒子的國,是因為由祂所治理。王權賦予了祂。它被稱為神國,是因為基督就是神,且這是神要在地上建立、有別於世人國度的國度。它被稱為天國,是因為其君王居住在天上,因為它是屬靈且屬天的,並最終將在天上成全。儘管這些稱呼在新約中的應用與用法各異,但它們都包含在彌賽亞國度這一總體概念之下;即彌賽亞降世所要建立的國度。然而,這國度呈現出不同的面向,換言之,基督是在不同的領域中行使祂的王權。
- 基督對宇宙的統治
神學家習慣稱基督擁有「權能之國」(kingdom of power)。作為神人與中保,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已賜給了祂(太 28:18)。在詩篇 8:6 中,宣告了神的目的,即萬物都當服在人的腳下。使徒教導我們,神在基督的升天中成就了這一目的,「就是照祂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,使祂從死裡復活,叫祂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邊,遠超過一切執政的、掌權的、有能的、主治的,和一切有名的;不但是今世的,連來世的也都超過了。又將萬有服在祂的腳下,使祂為教會作萬有之首。」(弗 1:20-22)。在哥林多前書 15:27,這一論證被推向極致。當說萬物都服在基督腳下時,除了「那叫萬物服在祂之下的」神以外,沒有什麼是不服祂的。希伯來書 2:8 亦云:「既叫萬物(τὰ πάντα,即宇宙)都服祂,就沒有剩下一樣不服祂的。」基督坐在神的右邊,同樣隱含了統治的普遍性。由於坐在神的寶座上涉及在榮耀與統治上與神同等,這絕非任何受造物所能言。既然這是指基督而言,便證明基督是神聖位格,並被賦予神一切的權能與權柄。這正是使徒在希伯來書 1:13 的論證:「所有的天使(指任何受造物),神從來對哪一個說:你坐在我的右邊?」使徒對腓立比人說,那本有神的形象,卻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人,「神將祂升為至高,又賜給祂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,叫一切在天上的、地上的,和地底下的,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。」(腓 2:9-10)。這是一個極其詳盡的陳述。天上、地上、地底下的一切,包含了所有理性的受造物。他們要向之屈膝的對象是耶穌,不是單指「道」(Logos),而是指神人。他們所要承認的是,祂是主,即他們的主,他們絕對的所有者與君王。使徒在希伯來書 1:2 說神已立祂為承受萬有的,也是此意。正是憑藉這種對宇宙的統治,基督被稱為萬主之主、萬王之王,即天上地下所有君王之上的君王。
這種普遍的權柄是透過護理的控制來行使,並為了祂教會的益處。祂差遣天使作為服役的靈,為承受救恩的人效力。祂控制並制伏那些執政的、掌權的、管轄幽暗世界的,以及靈界的邪惡勢力(弗 6:12)。祂為了同樣的目的,掌管萬國與個人的事務。祂指引關於祂子民個別以及教會整體的萬事。保羅不斷承認基督這種護理的控制,指引著他每一步的腳蹤。因此,在現今的時代,基督是護理的神。宇宙是在祂裡面、藉著祂、並由祂所治理。這種統治或國度將持續到其目的達成之時,即直到祂所有的仇敵、各種形式的邪惡,甚至死亡本身都被制伏。屆時,這國度,即祂對宇宙的中保治理,將要交出(林前 15:24)。
- 基督的屬靈國度
除了這權能之國外,基督還有恩典之國。這同樣展現為兩個面向:包括祂與祂真實子民(無形教會)在個別與集體上的關係;以及祂與有形教會(即祂的告白子民群體)所維持的關係。
祂是每一位信徒靈魂的君王。祂將信徒從黑暗的國度遷入祂的國度。祂使信徒降服於祂。祂在信徒心中掌權並統治。每一位信徒都承認基督為其絕對的君王;是其內在與外在生活的主。信徒將理性、良心與心靈完全降服於祂。信徒以祂為敬畏、愛慕與順服的對象。信徒信靠祂,以求在可見與不可見的仇敵面前得到保護。信徒仰賴祂在任何危急時刻的幫助,並最終獲得勝利。信徒的忠誠終極指向祂。作為耶穌基督的精兵,為祂的服務與祂國度的推廣而耗盡生命,成為信徒生活的指導目的。
進入這屬靈國度的條件是信心與悔改(約 3:3-5)。「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,就不能進神的國」;或是歸正(太 18:3):「你們若不回轉,變成小孩子的樣式,斷不得進天國」;以及生活的聖潔(林前 6:9):「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」,包括「勒索的」,以及沉溺於「姦淫、污穢、邪蕩、拜偶像、邪術、仇恨、爭競、忌恨、惱怒、結黨、紛爭、異端、嫉妒、兇殺、醉酒、荒宴等類的事;我從前告訴你們,現在又告訴你們,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。」(加 5:19-21)。
另一方面,我們受教導,任何外在的告白都不能保證進入這國度。「凡稱呼我『主啊,主啊』的人不能都進天國。」(太 7:21)。任何在禮儀與儀式上的嚴謹亦然,「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斷不得進天國。」(太 5:20)。「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,不是真猶太人;外面肉身的割禮,也不是真割禮。」(羅 2:28)。「因為在基督耶穌裡,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。」(加 5:6)。「洗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,只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。」(彼前 3:21)。在任何外在社群中的會籍亦然,「不要自己心裡說:有亞伯拉罕為我們的祖宗。」(太 3:9)。「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。」(羅 9:6)。基督的國度,在此面向下,是一個純粹屬靈的群體,由那些真實且內在屬於祂的子民所組成。
這國度的律法首先且最重要的是要求對耶穌基督的信心;即真誠地相信祂是神的兒子與世界的救主,並甘心順服祂,信靠祂為我們的先知、祭司與君王。與此信心相連的是至高無上的愛。「愛父母過於愛我的,不配作我的門徒;愛兒女過於愛我的,不配作我的門徒……得著生命的,將要失喪生命;為我失喪生命的,將要得著生命。」(太 10:37-39)。「人到我這裡來,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、妻子、兒女、弟兄、姊妹,和自己的性命,就不能作我的門徒。」(路 14:26)。「若有人不愛主,這人可咒可詛。」(林前 16:22)。與此至高之愛相連的,是所有其他的宗教情感。基督徒是基督的敬拜者(林前 1:2)。基督要求門徒尊敬祂,如同尊敬父一樣(約 5:23)。他們要信祂(對祂寄予同樣的信靠),如同信神一樣(約 14:1)。在新的時代,拒絕敬拜那在肉身顯現的神——基督,與舊約時代拒絕敬拜那獨一永活的真神耶和華,是同樣的罪。兩者皆違反了國度的根本律法,必然導致與神的子民隔絕。但如果我們像多馬那樣承認基督(約 20:28),稱祂為「我的主,我的神」,那麼我們當然不僅要敬拜,更要順服祂。我們與祂的關係如同奴僕與主人,只是我們對祂的降服是甘心樂意的。我們屬於祂,不僅因為我們是祂所造的受造物,更因為我們是祂以寶血所買贖的,祂是神人(林前 6:19-20)。祂的旨意,而非我們自己的,必須管理我們的行為,決定我們如何使用自己的能力。我們所獲得的一切,無論是知識、財富或影響力,都是祂的。祂,而非我們自己,是我們生活的對象或目的。對信徒而言,活著就是基督。祂的榮耀與祂國度的推進,是他們奉獻能力或資源唯一合法的對象;是與他們和基督的關係,以及享受身為國度成員所帶來的福分唯一相符的目的。
此外,這國度的律法不僅要求對基督盡這些義務,還要求祂的子民在心靈與生活上聖潔。他們必須虛心、溫柔、憐憫、使人和睦、恆久忍耐、樂於饒恕;不求自己的益處、凡事包容、凡事相信、凡事盼望。他們被禁止貪婪、驕傲或屬世。總而言之,他們被要求在性情、品格與行為上像基督。
基督國度的特殊律法是,祂的成員應當彼此相愛,不僅是出於喜悅與欣賞的愛,更是弟兄之愛。這種愛引導人承認所有基督徒皆為弟兄,屬於同一個家庭,享有同樣的特權與福分;並促使並確保對他們的需求給予幫助,以致沒有缺乏。使徒在哥林多後書 8:1 中詳細闡述了此律法。國度的律法是,每個人都應盡其所能勞力,以供應自己及其家人的需求;因為「若有人不肯作工,就不可吃飯」(帖後 3:10);但勞力所無法供應的不足之處,應由有能力的人來補足。「凡有世上財物的,看見弟兄窮乏,卻塞住憐恤的心,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?」(約壹 3:17)。因此,當我們禱告「願神的國降臨」時,我們祈求的內容之一,就是願萬人都能承認基督為他們的君王,賦予祂神聖的威嚴與權柄,並願他們在品格與行為上都像祂。
基督對祂所有子民的統治,不僅透過祂保護與指引的權能來行使,更特別是透過祂的道與聖靈,藉此祂在他們裡面掌權並統治他們。
基督的國度是永恆的。也就是說,信徒在地上與基督所維持的關係,將永遠持續下去。
- 基督的有形國度
由於宗教本質上是屬靈的,是一種內在的狀態,因此由真正重生者組成的基督國度,並非一個有形的團體,除非良善透過外在表現使自己顯明出來。然而,由於基督已吩咐祂的子民履行某些義務,使他們必須組織成一個外在的社會,因此在世界上存在且必須存在一個基督的有形國度。基督徒被要求聯合起來進行公共敬拜、接納與排除成員、施行聖禮、維護與傳播真理。因此,他們組成教會,集體構成了基督在地上的有形國度,由所有告白真宗教的人及其兒女所組成。
- 此國度的性質
第一,它是屬靈的。也就是說,它不屬於這世界。它與人類歷史中曾經存在或依然存在的其他國度並不類同。它有不同的起源與不同的目的。世上的國度是在神的護理治理下,由人所組織,旨在促進社會的世俗福祉。基督的國度是由神直接組織,旨在促進宗教目的。此外,它是屬靈的,或不屬於這世界,是因為它對其成員的生命、自由或財產沒有權力;且因為所有世俗事務皆在其管轄範圍之外。其特權僅在於宣告神在其道中所啟示的真理,並要求所有在其管轄下的人告白並順服此真理。它不能決定任何聖經未決定的政治或科學問題。因此,在現今的時代,基督的國度甚至不像古代的神權政治那樣屬於這世界。後者將希伯來人組織為一個國家,並指導他們所有的市政與國家事務,以及社會與宗教事務。因此,它無法在時間與空間上與任何其他國家組織並存。基督的國度旨在包容所有其他國度,因此可以在任何形式的公民政府下存在,而不干涉任何政府。基督宣告祂的國不屬於這世界,正是基於這一點。祂直接的目的是為了辯護祂身為君王的宣稱,反駁該宣稱與公民官員或羅馬皇帝的權柄不相容的指控。祂的意思是,祂國度的性質使得它與任何公民政府的合法權柄之間不存在衝突。它屬於不同的領域。它關注的是世俗權力範圍之外的事務;並保留了所有屬於公民統治者特有的事務。因此,那些繼續「將凱撒的物歸給凱撒」的人,依然可以承認並順服基督為王。因此,教會任何與國家合法權柄不相容的形式或宣稱,皆與基督親自宣告的國度性質不符。
第二,基督的國度是公教的或普世的。它包容所有告白真宗教的人。它不限於任何單一組織;而是包含所有組織;因為所有組織都在基督的權柄之下,並受祂在道中所設立的律法所管轄。由於所有基督徒都包含在基督的國度中,因此所有人都有責任承認彼此為同一個大共同體的成員,並為同一位君王的臣民。
第三,基督國度的這種形式是暫時的。當祂第二次降臨,不再是為了贖罪,而是為了拯救時,它將併入一種更高的形式。作為一個外在組織,它是為了達成某些目的而設計,當這些目的達成後,它將會終止。
第四,基督的國度既不是民主制,也不是貴族制,而是真正的國度,基督是其絕對的君王。這意味著否認:
- 國家有任何權柄制定律法來決定信仰、規範敬拜或執行教會紀律。國家既不能任命也不能罷免教會的官員。
- 任何公民官員以其身分,或憑藉其職位,在基督的國度中擁有任何權柄;更遑論任何此類官員能成為教會的元首。
- 教會權力最終歸屬於人民或神職人員。他們所有的權力純粹是職事性的(ministerial)。它是從基督而來,並由他人以祂的名義,按照祂在道中所設立的規則來行使。教會在細節事務上擁有多少裁量權是一個爭議點。有些人否認任何此類裁量權。他們主張,關於教會的組織、官員與行動方式的一切,在《新約》中都有詳細規定,正如《舊約》中詳細規定了會幕的幔子、流蘇與器具一樣。其他人則認為,雖然聖經對此主題設立了某些原則,但在教會行使職能時,對於實施的手段與方式,仍允許相當大的空間。後一種觀點在實踐中一直被採用。即使是使徒時代的教會,其組織方式也並非完全相同。使徒的存在,或如耶路撒冷的雅各那樣被賦予使徒權柄的人,必然賦予教會一種形式,而沒有使徒常駐的其他教會則無法擁有。有些教會設有女執事,有些則沒有。因此,在每個時代與任何地方,所有教會都感到有自由修改其組織與行動方式,以適應其特殊情況。所有此類修改皆屬無關緊要之事(matters of indifference)。它們不能被用來束縛良心,也不能被設定為基督徒團契或教會團契的條件。
由於基督是教會唯一的元首,因此教會對祂效忠,且每當教會之外的人試圖規範其事務或削減其自由時,其成員有義務順服神而不順服人。他們有義務以一切合法手段抵制此類篡權,並在基督所賜予的自由中站立得穩。他們同樣有義務抵制教會內部任何不當的權力僭越,無論是來自弟兄會、個別官員,還是教會議會或法庭。子民對基督的效忠是終極的。他們只有在順服他人即是順服基督的情況下,才有義務順服他人。在早期,有些人試圖將猶太律法的軛強加於基督徒身上。這當然是他們必須抵制的。在隨後的幾個世紀中,逐漸地,那些壓迫大部分基督徒世界的不可容忍的儀式、節期、禁食,以及祭司、主教與教皇的僭越,被強加於人民身上,這損害了基督作為教會唯一元首的權柄。省級與普世議會不僅規定了違背聖經的信條,還制定了束縛良心的律法,並規定了基督從未吩咐過的儀式。
基督既是祂地上國度的元首,祂也是唯一的立法者。祂規定了:
- 進入祂國度的條件。這些條件不能被任何人類權柄合法地更改。人既不能增加,也不能減少。祂在此主題上所設立的規則是:祂要求作為進入天上國度的條件,也應作為進入地上國度的條件。不得要求更多,也不得要求更少。我們應當接納所有基督所接納的人。除了救恩所必需的知識與告白外,不能要求任何額外的條件,以承認某人為基督徒弟兄並以此對待他。腓利在埃提阿伯太監告白「我信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」後,便為他施洗(徒 8:37)。「信心軟弱的,你們要接納,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。」(羅 14:1)。「你是誰,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?他或住或倒,自有他的主人在。」(第 4 節)。「凡信耶穌是基督的,都是從神而生。」(約壹 5:1)。人若拒絕接納神所接納的人,是一種不可容忍的僭越。所有超出對基督真實信仰告白之外所設立的教會團契條件,都是對唯獨屬於祂之權柄的篡奪。
- 我們主有形國度的第二條律法是,異端與犯有醜聞罪行的人應被逐出教會。「分門結黨的人,警戒過一兩次,就要棄絕他。」(多 3:10)。「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,或貪婪的,或拜偶像的,或辱罵的,或醉酒的,或勒索的,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,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。」(林前 5:11)。我們的主教導說,當這樣的犯錯者拒絕聽「教會」時,應將他看作「外邦人和稅吏」(太 18:17)。
- 基督已命定,執行紀律與教會其他特權的權力,應掌握在擁有特定恩賜與資格並經適當任命的官員手中。
- 判斷此類官員資格的權利,歸屬於,或者說屬於那些藉著聖靈蒙召成為職事的人。
- 此類官員不是神產業的主人,而是僕人。他們的權柄受限於規定的範圍,且子民有權透過其代表在教會治理中發揮實質作用。
- 基督國度的每一位成員都有義務在主裡順服他們的弟兄。這種義務並非基於同意或相互契約,而是基於他們是弟兄、是聖靈的殿與器皿這一事實。因此,它並不限於個人選擇與之交往的弟兄。由此可知,在基督國度的正常狀態下,每一部分都應服從整體,而整體在主裡應是一個身體。
這些要點的發展屬於教會論(Ecclesiology)的範疇。